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08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相對人乙○○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表、戶籍謄本以為釋明。聲請人名下無可處分之資產,亦無可處分之收入,屬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之無資力者。又聲請人所請求與相對人離婚事件,由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顯非無勝訴之望。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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