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原告與被告丙○○、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70,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