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洪文佐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8月2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毛妍懿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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