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2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429之3號之房屋內,進行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429之2號房屋浴室天花板之漏水修繕工程,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訴訟費用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