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63號再審原告甲○○
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87年度促字第8110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521條第2項、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再審被告於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5,700,000元,應徵第一審再審裁判費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