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命補正,未依限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月
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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