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30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30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