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勞小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勞小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勞小調字第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
5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17樓之1,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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