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58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588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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