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86號上訴人 林聯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惟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2,14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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