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黃燕慈 被告 黃創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占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09-2號、109-3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9,300元【計算式:(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7,300元+10,300元+11,700元)+1,500,000元=1,539,3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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