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 賈海山 被告 黃俊貴
黃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400元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段000段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6,300元/㎡×面積34㎡×原告請求持分1/2)+(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課稅總現值126,600元×原告請求持分1/2)=1,127,100元+63,300元=1,19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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