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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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43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非訟代理人 范薇茹 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榮枝 ○0號債務人 黃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榮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陸萬捌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明文可參。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榮興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警局查訪結果,債務人黃榮興未居住於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