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893號債權人 林美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玨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