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839號債權人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吳發源 即桃園縣私立柏園養護中心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500元(分別對債務人個別請求)、就工程款29467元部分未更改以報價單位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並提出發票及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部分未更改為吳發源即桃園縣私立柏園養護中心,並提出桃園縣私立柏園養護中心登記事項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補繳聲請費、提出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就「工程款」部分,債務人更改為吳發源即桃園縣私立柏園養護中心,並提出登記事項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發票、更改請求金額。然逾期迄未具狀「表明就工程款部分」更改以報價單位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為債權人,因債權人係對債務人各別請求,對債務人請求之支票金額為債權人李秀珍非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