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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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1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相對人 王聖 哲
王聖明 王 麗華 王麗美 王聖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王聖男 於民國94年9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4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4年9月8日起至134年9月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29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9月15日起至114年9月1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王聖男於107年11月27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有本院10
8年3月13日屏院進 家慧 字第1080006258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 王聖哲 、王聖明、 王麗華 、王麗美及王聖言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王聖男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4月9日因繼承,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聖哲、王聖明、王麗華、王麗美及王聖言,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相對人等自109年7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539,59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8年3月13日屏院進家慧字第1080006258號函、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王聖哲、王聖明、王麗華、王麗美及王聖言,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等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21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和平││464││0│1│50.00│全部│王聖哲、王聖明、王│││││││││││││麗華、王麗美及王聖│││││││││││││言 公同 共有全部│└──┴───┴────┴──┴──┴───┴─┴──┴──┴────┴───┴─────────┘┌─────────────────────────────────────────────────────────────┐│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21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3│光復路290之5號│和平段464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24.26、二層38.12、││全部│王聖哲、王聖明、王││││││、四層樓房│三層38.12、四層15.40、│││麗華、王麗美及王聖│││││││騎樓13.86,總面積129.76│││ 言公 同共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