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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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36號原告 凌其茂
劉書英 念 克亮 被告 廖運杉 被告台灣漁輪 安慶丰 號兼法定代理人 王春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3人起訴後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凌其茂、劉書英、 念克亮 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正之。而該項裁定經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已於109年7月9日送達予原告凌其茂之住所;另因本件起訴狀中未完整記載原告劉書英、念克亮之住居所,致本院無從將該裁定送達予原告劉書英、念克亮之住居所,本院乃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於109年3月20日將公示送達公告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於109年3月24日將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而於000年0月00日生公示送達之效力,此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書函所附送達回證3紙、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送達證書各1份。惟原告3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則依首揭說明,原告3人之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