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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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2號上訴人 賴姿惠
賴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樹民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3864.
68平方公尺(請求及分割土地面積)×2400元(請求及分割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上訴人請求返還及分割應有部分)=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