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二)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一九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錦隆 律師
楊仲傑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二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