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49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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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簡字第4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九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院台訴字第○九二○○八四五二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經本院審判長於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三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