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7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鋆昇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柒元
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李宇弘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35,647
元及利息尚未清償,原告已取得本院核發之98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債權憑證,李宇弘任職於被告處,按月於領薪日對
被告有薪資債權,原告持上開債權憑證聲請對前開薪資債權
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32027號執行在案,
並於民國103年9月11日、103年9月29日分別核發扣押命
令、移轉命令,前開已到期薪資債權於被告受分配之範圍內
,即移轉於原告,被告收受上開執行命令後,仍置之不理,
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03年10月至105年8月之
扣押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8,000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0000
0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00
000號票款執行卷宗查核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
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
㈡經查,原告與李宇弘間票款執行事件,業經本院執行處以10
3年度司執字第32027號執行在案,並於103年9月11日、
103年9月29日分別核發扣押命令、移轉命令,命被告應將
李宇弘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在債權金額235,647元,及自97
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計算之利息,及程
序費用1,000元,及執行費1,885元之範圍內,扣押李宇弘
每月薪資3分之1並移轉予原告,上開執行命令分別於103
年9月18日、103年10月3日送達被告,已生法定移轉之效
力。而李宇弘給付自被告之103年度薪資所得為180,000元
、104年度薪資所得為216,000元、105年度薪資所得為19
8,00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
表附卷可稽。據此,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131,000
元(計算式如附表),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扣押款,亦以
131,0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㈢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執行事件移轉命令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1,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即105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應由兩造依其勝敗比例分
擔,即被告負擔1,367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表:
┌──┬──────┬─────────┬─────────┐
│編號│期間│每月可分得之薪資債│被告應給付金額│
│││權││
├──┼──────┼─────────┼─────────┤
│1│103年10月至│180,000÷12÷3=│5,000×3=15,000│
││103年12月│5,000││
├──┼──────┼─────────┼─────────┤
│2│104年1月至│216,000÷12÷3=│6,000×12=72,000│
││104年12月│6,000││
├──┼──────┼─────────┼─────────┤
│3│105年1月至│198,000÷12÷3=│5,500×8=44,000│
││105年8月│5,500││
├──┴──────┴─────────┴─────────┤
│合計:15,000+72,000+44,000=13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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