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33號
原 告 易精誠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 律師
被 告 郭清中
訴訟代理人 楊程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上午十時十分於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6年10
月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6年10月16日宣判,惟因原
告起訴狀內記載所請求項目含雇用工人下雞糞種植菜苗支出
,惟其後各項目金額加總之計算式則未包含此部分之金額,
是原告所請求之項目及金額難認明確,尚有調查之必要,原
告應於106年11月7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上開事項,繕本
並逕送被告。爰諭知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1
月2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