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53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510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