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91號
原 告 柯滿爵
吳宜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秉 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仟
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