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加重竊盜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並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加重竊盜未遂│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1.31│96.01.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402號│74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2237號│96年度上易字第2037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23│96.12.27│├─┼──────┼──────────┼──────────┤││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2237號│96年度上易字第20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6.25│96.12.27│├─┴──────┼──────────┼──────────┤│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9379號│9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