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4日內提出書狀,記載原告之真實住居所,並對被告所提民國98年2月23日民事答辯暨證據調查聲請狀(繕本與本裁定一併寄送)表示意見。
三、被告應將所提出民國98年2月23日民事答辯暨證據調查聲請狀後附之證物逕寄予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