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家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