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3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94年度執聲字第13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9月5日以92年度訴字第18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於92年10月9日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3379號),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3年5月15日)犯搶奪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3年7月21日以93年度訴字第36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於93年11月3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2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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