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0日以95年度補字第536號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