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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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01號上訴人 何應欽 送達代收人 陳憶琳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美菊 等4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50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37,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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