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原告善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哲 訴訟代理人 楊麗紅
張文嘉 律師被告 胡田梅桂
胡晋嘉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