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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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57號
原   告 真善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泊宗
訴訟代理人  林邦銘
被   告  呂環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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