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號

抗告人 吳進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鳳千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3號裁定不服,其雖表示提出異議,惟本院所為之上開裁定,並非就言詞辯論訴訟程序所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抗告人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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