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平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逢池
游濬銘 (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鈞婷 (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鎮綸 (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張丁文 (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張丁陽 (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張又瓊 (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玲玉 (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玲芬 (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黃平輝對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23,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466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董士熙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起訴時價值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全部
6,420,954元
2
桃園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公同共有全部
3,140,046元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全部
5,369,193元
4
桃園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公同共有全部
2,692,807元
共計
17,623,000元
備註:依估價報告書(本院卷一第43、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