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平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逢池

黃淑嬌

黃素洲

黃元明

黃國亮

黃淑英

黃宜茜

黃英敏

黃三桂

游證禾 (即 黃戴梅香 之承受訴訟人)

游濬銘 (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鈞婷 (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鎮綸 (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張丁文 (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張丁陽 (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張又瓊 (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玲玉 (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玲芬 (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黃平輝對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23,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466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董士熙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起訴時價值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全部

6,420,954元

2

桃園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公同共有全部

3,140,046元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全部

5,369,193元

4

桃園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公同共有全部

2,692,807元

共計

17,623,000元

備註:依估價報告書(本院卷一第43、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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