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威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滄潮
上訴人
即被告東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桂芳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淑菁 即意成企業社
上訴人
即被告冠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光輝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05,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