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78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宋股楊朝森

被告陳培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9日10時40分許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渝君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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