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辛○○
戊○○丁○○兼上三人乙○○法定代理人原告己○○
庚○○○被告甲○○被告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楊筑婷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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