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104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因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而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命其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有本院98年11月23日民事裁定暨自行繳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惟本件業經囑託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回復費用為44,300元,證明請求回復原狀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4,3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0
0元,本件原告繳納之裁判費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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