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丁○○○丙○○己○○乙○○兼前三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庚○○上列被告庚○○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