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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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丙○○甲○○被告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