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О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殘留海洛因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一個,其中之海洛因殘渣,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屬於違禁物,而持有人即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九○二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殘留海洛因之殘渣袋一個,因與海洛因無法剝離,整體應視為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屬有據。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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