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О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殘留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台中縣○○鄉○○村○○街○○巷○○號六樓為警查獲,並扣得殘留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而被告所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九0八號不起訴處分書乙紙附卷可稽。惟因上開扣案之殘留海洛因之殘渣袋一個屬違禁物,特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殘留海洛因之殘渣袋一個,因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且無從與袋子分離,應視為毒品,是上開扣案之物均為違禁物無誤。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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