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台北法院郵局第三八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坐落臺中縣○○鎮○○段一二二之一三地號土地之所有人,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欲催告相對人限期清償,茲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法院郵局第三八號存證信函,遭原件退回,有存證信函、信封各一份為證,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台北法院郵局第三八號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原件退回一節,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信封各一份為證,足認相對人確已行蹤不明,核與首揭規定之公示送達要件相符。聲請人聲請本件公示送達,即有所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