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舉發案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
理由被告乙○○、甲○○等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茲查被告所有之新型第000000000P01號「捆包機之切帶檢測裝置」新型專利,業經告訴人台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依據專利法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異議審定書影本在卷可憑,且告訴人已提出訴願,此為被告及告訴人所陳明。本件自宜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裁定於前開異議案件確定前停止本件之審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