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8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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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28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2814號聲請人 林連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55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10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法官楊惠欽法官胡方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