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停字第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停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字第28號聲請人 林太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蓮縣瑞穗鄉奇美國民小學間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黃桂興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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