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3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6號聲請人 許月鳳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上列聲請參加人因原告 李志龍 等5人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有關都市更新事件,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參加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之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參加人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
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