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森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森詠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何森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生效,惟本件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合併定執行刑,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惠芳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5月30日│101年3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108號│2605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628號│101年度簡字第5362號││├────────┼─────────────┼─────────────┤││判決日期│101年10月3日│101年11月1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628號│101年度簡字第53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30日│101年12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0│││14043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