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1號上訴人 劉慶玉 被上訴人 石大衛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