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四0號
原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峰海 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柒萬零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柯金珠